第三十一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对社会广泛关注且意见分歧较大的法规案,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或者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废止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对法规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后,对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对法规案进行延期审议。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