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