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审议或者审查意见,应当包括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该法规的必要性、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并对法规草案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