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