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本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职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