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