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依法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协商双方必须履行工资集体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