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撤销其协商代表资格。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