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