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平等协商,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分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区域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劳动报酬等事项的书面协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