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争议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工会、职工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发现企业在订立、履行工资集体合同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