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争议处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工资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不成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