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争议处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双方协商代表,共同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