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旗县级以下区域内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餐饮服务业、即时配送、网约出行等行业,职工一方可以通过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的企业代表组织或者区域、行业内各企业推举的代表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
依法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对本区域、行业内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内容,参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