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进行审查。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该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双方应当对工资集体合同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