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签字后七日内,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职工一方同时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上级工会备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