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方在七日内制作工资集体合同草案。

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讨论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获得通过的工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协商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在三十日内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