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的五个工作日前,协商双方应当各自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