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及调整幅度应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八)其他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