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都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应约方应当自接到协商要约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同意协商的,双方应当约定协商开始的日期。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一方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或者应约;未建立工会的,可以由上级工会代表或者组织职工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或者应约。

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前,应当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要约方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