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七条有效企业应当为职工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职工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