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六条有效协商代表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欺骗等方式干扰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