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五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情况和资料;(二)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协商意见;(三)接受本方人员询问,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四)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五)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六)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