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二)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协商意见;

(三)接受本方人员询问,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四)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六)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