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应当对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建立三方协商制度。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