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