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集体合同是企业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书面协议。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职业培训;
(六)技术创新、能级工资;
(七)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考核;
(八)劳动安全卫生;
(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十)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集体合同的期限;
(十二)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三)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十四)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十五)违约责任;
(十六)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