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有效集体合同双方应当组成监督检查组织,依法对合同的履行定期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当认真研究和协商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