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有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职工一方代表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