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合同第二十六条有效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征得区域、行业内半数以上企业同意,并提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得到区域、行业内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