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企业协商代表,由区域性、行业性企业代表组织指导和组织区域、行业内的企业民主推选并公示后产生,并明确一名首席协商代表。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并公示后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区域、行业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和组织职工民主推选并公示后产生,并明确一名首席协商代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