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区域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组织职工与本区域、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就区域、行业内企业具有共性特点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