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二条有效变更集体合同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合同的签订、审查程序办理。解除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工会同时报送上一级工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