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一条有效集体合同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一)双方协商一致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三)企业破产、兼并、解散,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