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集体合同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破产、兼并、解散,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