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签定第十七条有效企业应当在集体合同签字后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职工一方同时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上一级工会。前款规定的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报送材料包括:(一)要约书、答复书;(二)集体合同文本;(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双方协商代表名单以及代表资格证明;(五)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六)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