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签定第十六条有效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获得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的方为通过。获得通过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未获通过的,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表决。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者协商出现意外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但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