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进行审查。未提出异议的,该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双方应当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改,重新报送。

审查集体合同时,不得收取手续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