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三节 驾驶员培训机构第三十五条有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学时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车辆、教练场地和招生站(点)等情况。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