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有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和配合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改正,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档案主管部门。国家档案馆和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年度档案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