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六条有效档案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需求,加强档案的研究整理、编研资政,组织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创作文艺作品,开展档案文化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与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在档案利用方面的协作,联合举办展览、开展学术研究交流等。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