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以及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报省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依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涉及数据出境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数据出境的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