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条有效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通过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报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开放。鼓励和支持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