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通过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报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开放。

鼓励和支持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