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档案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对重要、珍贵、易损档案,应当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发生褪变、破损、介质故障的,及时修复、复制、转换、迁移或者作其他处理。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基础上,优先抢救重要、珍贵的档案。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告。

对直接接触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