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设置联合档案保管场所,集中保管档案。档案馆馆舍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并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档案馆的馆舍,不得擅自改变档案馆馆舍的功能和用途。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