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发生变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档案处置方案,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