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对所属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村(社区)档案管理责任,指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