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条有效开发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配置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设备,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