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港口管理第九条有效航道、港口及其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