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对通航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助航设施,并承担维护费用和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