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港口管理第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省港口布局规划,并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省航道发展规划,经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本省航道发展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利用、防洪、渔业等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